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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鱼最新首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5-02-27 15:27:44

  2025年1月,网民吴某使用昵称为“小孩哥父亲”的账号发布视频称“感谢大家支持和关注,本人声明如下”。

  经核实,吴某为博取关注,冒充四川放鞭炮引发爆燃事故小孩父亲编造该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吴某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南昌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南昌一网民在多个微信群内传播青云谱区某商场外有人受伤的视频,并配文“最近不太平啊”,指向有恶性案件发生,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公安机关快速锁定发布视频者熊某某,依法传唤熊某某接受调查。熊某某对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该视频,并编造配文指向恶性案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青云谱公安机关依法对熊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8日,网民王某某在微信群中发信息称:“今天中午放学时,有学生遇到开车问路的,还出100元让小孩上车带路,请各位家长教育小孩注意安全。据反映,昨天三个孩子被偷,板桥也丢了两个孩子。坏人作案时被发现,现在被关进板桥公安局。据交代该团伙派了一百多人,专偷七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是要人体器官。”

  经昆明网警核查,当地并无类似案件与警情发生。并且在搜索中发现该谣言信息最早出现于2015年,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多个版本,各地网警部门也曾多次发布辟谣文章。

  为避免谣言进一步扩散,民警迅速找到王某某,并通过询问得知,该谣言是其刷手机时看见的,为提醒聊天群内的家长照看好自家的孩子,便转发了该信息。考虑王某某并非主观想要发布网络谣言,且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提醒。

  经查,网民黄某在互联网平台截取了几张医护人员身穿防护服进行路面消毒的图片,肆意编造“去年和今年来茂南区某地死了很多年轻人,青年人,中年人,存在疫情病毒”等文字在其网络账号上发布并传播,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黄某散布疫情谣言的行为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

  1月2日21时许,网民田某在某微信群散布“凌晨三点有大地震,我姑父是地震局的,刚给我打完电话”的言论后信息迅速在网上传播扩散,引发群众恐慌,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工作。经查,该涉震谣言为网民田某编造发布,其姑父并非地震局工作人员,田某谎称其姑父是地震局工作人员目的是增加其言论的可信度。

  田某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田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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