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4582900

电话   020-84586548

东辽县人民政府

来源:乐鱼最新首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5-06-12 04:15:43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现将我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通知如下。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应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的区域。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50.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6.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10.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15.0m范围内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30.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50.0m范围内区域。

  (二)在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的方法。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四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的方法。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四条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一)管道燃气企业应结合管线普查,加密设置燃气管道位置标识和安全警示牌,直线管段位置标志间隔小于50米,同时需制定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作业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二)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燃气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是否有地下燃气设施,施工区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企业一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监督实施工程单位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要求其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实施工程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实施工程的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作的行为。

  (四)燃气设施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实施工程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疏散、警戒等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