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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暨建筑保温材料和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来源:乐鱼最新首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5-09-10 16:36:29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暨建筑保温材料和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临汾市尧都区某保温材料加工厂生产的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98立方米,已销售80立方米(包含抽检的8立方米),召回18立方米。销售单价为24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4752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结合案情,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880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36立方米;3、罚款47520元。

  临汾市尧都区某节能保温材料厂生产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50立方米,现场有149立方米(含备样样品),单价450元/立方米,除质量抽检购样费用272元,其余产品均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750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结合案情,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2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49立方米;3、罚款67500元。

  2025年5月,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保温材料(聚苯板、挤塑板等)未向供应商索要出厂检验报告、燃烧性能等级(A/B1级)认证文件,未建立进销台账;销售记录未标注产品批次、来源厂家及质检信息,无法追溯问题材料去向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瓶车案例全链条整治中发现某经营部涉嫌在经营中使用非法改装电瓶车。经查,当事人自购电瓶车24辆,经改装后用于租赁业务,截至案发,共计报废5辆,其余19辆正常经营使用中,货值金额24000元,违法来得到的累计16264元。经检测,上述电瓶车电池防篡改项目和输出口安全性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2025年5月26日,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16264元,没收不合格电瓶车19辆,罚款30400元。

  2025年3月13日,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经销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三辆在售“爱 玛”牌电瓶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图示车辆外形简图不同,型号分别为TDR9029-2Z、TDR9040Z(两辆),货值金额3797元。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并拍照取证。经查,该店在购进上述电瓶车后对原车鞍座进行了改装,一辆TDR9029-2Z电瓶车改装鞍座加长至430mm,两辆TDR9040Z电瓶车改装鞍座加长至500mm,改装后的电瓶车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太原市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太原市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车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电瓶车三辆,处罚款6075.2元。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瓶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某电动车行经销的电瓶车(规格型号:TDT1429Z)被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从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电动车经销部购入该型号电瓶车共9辆,进价为每辆900元,销售单价为每辆1380元,该型号电动车实际销售数量为8辆(包含抽检样品1辆),1辆备检样品封存在店内,涉案货值12420元,违法来得到的3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主动联系维修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840元、没收不合格电瓶车一辆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闻喜县某公司经营的电动车摩托车头盔护目镜耐磨性、标志标识不符合《摩托车、电瓶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标准,依据《山西省骑行安全类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闻喜县某公司被抽检产品涉及2个型号3个批次,共计693个电瓶车乘员头盔,违法来得到的1151元,货值金额10853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51元、罚款18450.1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电动车门市部正在装配一台6块铅酸蓄电池(12Ah/块)的“小 刀牌”TDT02419Z型电瓶车用于销售,货值金额3099元,现场发现该台电瓶车实际销售装配的蓄电池规格与《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所标配的蓄电池不符。该门市部在经营期间销售加装蓄电池电瓶车行为,违反《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1(e)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没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小 刀牌电瓶车一辆、罚款3099块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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